法制
办理行政复议
发布:吕梁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1 10:25:59
行政事项 办理行政复议
办理内容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申请条件

1、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申请人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

3、符合公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办法许可证、执照等证照,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5、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的事项。

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1、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4、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作为被申请人的公安机关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协议;

       3、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因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机构提出;因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出行政复议的,若有履行期限规定,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未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机构提出;若没有履行期限规定,应当自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满60日起六十日内向未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机构提出。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期限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对公安机关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单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