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与药品,往往具有双重的属性:
(1)合理用于医疗目的、用以为病人解除病痛的就是药品,反之,滥用的就是毒品。麻醉性镇痛剂与部分精神药品就属此种情况,如吗啡针剂、阿片片、复方桔梗散、可卡因、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
(2)药品是出于医疗的需要,具有医疗价值;而毒品本身不具有药用价值,不是出于医疗目的而生产或使用。如海洛因、大麻、冰毒及摇头丸等,它们在临床上不具有任何药用价值,仅有毒品单一的属性。
(3)“药品”和“毒品”具有双重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生产、使用的药品就是毒品,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就是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