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是全省全市的煤炭大县,现有大中型煤矿26座,90%以上的煤矿职工驾乘摩托车上下班。煤矿职工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突出,安全隐患严重,摩托事故高发。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柳林交警大队主动和县煤炭工业局协调联系,决定从7月10日起,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煤矿企业摩托车集中整治。
这次煤矿企业摩托车集中整治,以落实煤矿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要求各煤矿企业建立以矿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为副组长、安全科长、驻矿三委派负责人为成员的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本企业职工摩托车的日常管理,并由煤矿企业建立摩托车管理台账,制定企业摩托车管理制度、职工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乘摩托车上下班佩带安全头盔和穿着反光背心制度,明确矿长、副矿长、安全科、驻矿三委派负责人和摩托车安全管理人员的分级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和配合辖区交警中队做好本企业职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工摩托车的注册登记、驾驶证的申领以及摩托车的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
企业职工驾乘摩托车上下班的必须佩戴摩托车安全头盔,穿着反光背心,对违反规定不佩戴安全头盔和不穿着反光背心的,煤矿企业要与本人工资、奖金挂钩,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经教育仍不纠正的,企业可采取解聘、辞退等有效措施。同时要求各煤矿企业,有条件的要集中为职工配发摩托车安全头盔和反光背心。没条件的要督促职工自行配备,保证本企业职工摩托车安全头盔人手一顶,反光背心人手一件,并自觉佩戴摩托车安全头盔,穿着反光背心。
柳林交警各中队凡在路查路检中发现煤矿企业职工摩托车无牌上路、无证驾驶、超员、超速、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不穿着反光背心的,要向所在煤矿企业进行抄告,责令企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企业职工驾乘摩托车一次发生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死亡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死亡交通事故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煤矿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