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最高法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兴县公安局    时间:2013/10/16 17: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13930日起正式实施。《解释》明确规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解释》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