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石楼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石楼县公安局    时间:2018/9/5 8:22:54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省、市、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至东征大桥---北至王村王府佳苑---西至大型站---延安街两侧----东征大道两侧----沁园春大道两侧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域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各类社团、经营性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灵泉镇区域内一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环保、安监、市场、住建、交运、房管、气象、民政、教科、宣传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执法监管等工作,重点对住宅小区、宾馆、饭店等场所进行执法监管。各乡镇、社区、村及物业服务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每年农历正月初一、初五、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市监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对涉及住宅小区物业、宾馆、饭店等场所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违反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石楼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