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决防止涉爆、涉枪案件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包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物品)和军用枪、射击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走私、运输、储存、邮寄、托运、货物夹带、持有、私藏、出租、出借、使用上述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包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三、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涉爆涉枪相关规定行为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我局。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九月三十日之前投案自首并交出上述危险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或拒不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于拒不悔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等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处罚。举报电话:110、0358-7333333 7336786
特此通告
汾阳市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