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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便民公告
    吕梁市公安局孝柳分局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发布:吕梁市公安局    时间:2021/8/4 16:35: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所队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遵守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五条  各科室所队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年初编制预算时,要制定出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全年采购计划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对采购计划进行统一整理,报局领导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六条  采购项目预算上报市财政局后,一般不得变更。确因工作需要变更采购项目的,由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调整预算。 

    第七条 严禁各单位将一个财政年度内的一个预算科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逃避招标;严禁不按程序审批先行采购。 

    第八条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所队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第九条  政府采购流程 

    (一)采购项目需求科室,对需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请示报告按程序审批后,提交办公室并在提交请示报告的同时按要求提供采购参数,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经过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办公室根据项目经费请示报告及所提供参数,编制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后,提交市财政局审批。 

    (三)采购计划批复后,办公室按批复的采购方式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招标等流程。

    (四)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由承办单位派人参加,办公室负责采购过程有关问题的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局负责人担任,分管财务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全体成员及采购联络员为小组成员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二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三)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六)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总支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审核和汇总局属各部门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五)协助采购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六)管理全局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九)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采购部门职责 

    (一)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三)办理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一条 各采购部门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一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之外的项目为分散采购。 

    (一)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需到政府采购办备案,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金额达50万元(含)的,也需到政府采购办备案,采用分散采购(第三方招标)方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不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金额不达50万元的,根据我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条 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以及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自主采购。 

       

                        第五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一条 实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填报《吕梁市公安局孝柳分局请示报告卡》,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分局负责人审批。   

    (二)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员根据已审批的《吕梁市公安局孝柳分局请示报告卡》,备案采购计划。 

    (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协议》的报批,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编制采购需求。由采购部门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和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后,报送至办公室,并提交给代理机构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五)审核采购文件。采购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需求,送办公室复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六)参加开(评)标活动。评标小组成员一般由采购部门、办公室共同组成,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需分管领导参加。

    (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办理确认手续。 

    (八)签订采购合同。

    (九)合同备案、公开。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员须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并在省政采网公开。 

    (十)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结算 

    项目完成后,按照谁采购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工作。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验收结束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邀请原评审专家 1-2名参加验收。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提请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提供采购项目全套手续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结算资料。

    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条 实行自主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申请部门填报《吕梁市公安局孝柳分局请示报告卡》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分管财务副局长和分局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实施采购工作。采购过程和结果要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 

    (二)属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需经局党总支研究同意,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采购文件管理 

       

    第一条 办公室是采购文件、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采购文件目录,移交办公室归档管理。采购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备案和回执、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要书、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图纸、效果图、光盘、磁盘、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一条 政工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实现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条 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最新通知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