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警方提示:冬季“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不容轻视!
发布:文水县公安局    时间:2024/1/22 16:52:22

警方提示:冬季“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

不容轻视! 

近年来,随着个体和私营经济迅猛发展,“三合一”式的商铺、家庭作坊急剧增加,与此相伴的“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也时有发生。很多经营者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2023年5月29日凌晨,四川达州市渠县天星街道一间临街白酒售卖商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 ,造成商铺内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2256元。经过火灾事故调查发现,起火点为门市一层东南角中上部悬吊插线板处,起火原因为插线板连接线路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经调查可见,易燃可燃物品大量存放在店内,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后引燃周边可燃物,是引发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而店内夹层住人是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 

什么是“三合一”场所?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有哪些? 

1.先天性火灾隐患较多。主要有:建筑耐火等级不高、室内可燃物较多、生活、生产用电设备较多、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改动频警、用火、用气不规范。易引发火灾,且不易逃生。 

2.安全疏散通道不畅。主要有:人员密集,拥挤混乱、杂物混乱堆放、车间、仓库、宿舍、厨房都在一起、人多、安全出口少、窗户设防盗网,出口设铁栅门。一旦发生火灾 紧急疏散非常困难 危及生命。 

3.无防火分隔,建筑及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低,主要有: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不合理改建、扩建 、利用可燃材料分隔墙壁、 在简易木阁楼层内住宿。 一旦失火,极易导致屋毁人亡。 

4.消防安全意识差,主要有: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麻木不仁、心存 侥幸、自我保护意识差,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逃生常识。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三合一”场所相关消防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作为场所经营者,应该如何排除消防隐患呢? 

1.严格控制使用性质。在具有甲、乙类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严禁设置住宿场所、人员宿舍。对成片开放的门面要严格限制经营危险化学品。 

2.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门完全分隔。 

3.严格落实逃生疏散措施。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场所内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严格落实火源控制措施。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和烟花爆竹、油漆、汽油等易燃易爆可燃物品。住宿人员不得在床上吸烟,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远离火源。 

5.严格控制可燃物材料使用。建筑物的吊顶、墙面等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室外广告牌、遮阳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6.严格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在疏散走道、住宿部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应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场所内应配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 

警方提示:全市“三合一”场所经营业主要切实提升安全防范意识,落实主体安全责任,严禁私拉乱扯、违章使用液化气瓶、明火,严禁违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房屋防火分隔、防火间距要落实到位,坚决防止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