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30日17时13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杏花中队在郭宏线2公里500米处例行检查一辆晋JPL***小型面包车时发现驾驶人王某龙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对驾驶员王某龙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56mg/100ml,王某龙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5年2月1日23时25分许,陈某蓉饮酒后驾驶一辆晋JR5***小型轿车行驶至汾平路时被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阳城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该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酒精含量为 142mg/100ml,随即带到医院进行抽血。2月2日,委托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酒精含量为118.55mg/100ml。陈某蓉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2月1日17时27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客运中队在国道307线653公里例行检查一辆晋JNL***的白色小型汽车时发现驾驶人贾某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对驾驶员贾某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49mg/100ml,贾某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5年1月31日15时43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泉中队在省道243线0公里500米例行检查一辆晋AZ6***黑色小型汽车时发现驾驶人李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66mg/100ml,李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5年1月31日15时58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三中队在西河路例行检查一辆晋JJK***起亚牌白色小型轿车时发现驾驶人赵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76mg/100ml,赵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5年1月29日23时22分许,宋某高驾驶一辆晋K69***白色小型轿车在胜利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一中队查获,民警对驾驶员宋某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40mg/100ml,宋某高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5年1月29日22时24分,任某阳驾驶车牌号为晋J2E***的小型轿车在国道307线643公里500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杏花二中队查处,后经平台查询,任某阳曾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