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户政
出租房屋登记管理
发布:吕梁市公安局    时间:2012/11/13 14:48:22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1、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3、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申请材料

1、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2、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手续齐全 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办理单位 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