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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发布:吕梁市公安局    时间:2012/9/24 10:43:39
行政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办理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条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均可申请
申请材料

1、 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营业场所固定的网络地址证明材料;

5、 营业场所位置图、平面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

6、 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7、 必要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8、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表格内容填写齐全,消防部门已签字盖章。

办理程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当地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网警部门先初审,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审核。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市级公安网警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