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森林防火须知
发布:文水县公安局    时间:2013/3/5 8:17:27
 

森林防火须知

 

森林是国家和人民的物质财富,它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每个公民必须十分爱护森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1、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2、每年101日至次年531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此期间严禁带火种上山。

3、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学校学生等上山活动人员,严禁在林区野炊、吸烟、放鞭炮、烧灰、烧竹山草、烧田坎草等一切野外用火。

4、农村村民确需生产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必须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切实做好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在准许的时间内安全用火。

5、一旦发现山林火灾,全街道公民(老人、小孩、孕妇、病残人员除外)必须积极上山扑火,并及时上报火情,同时要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查明火因和责任人。

6、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任人,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