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公安部十七项便民措施
发布:柳林县公安局    时间:2013/3/7 10:00:19
 
   (一)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二)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条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三)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四)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五)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六)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七)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八)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

(九)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十)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1次改为21次。

(十一)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十二)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辆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

(十三)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十四)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十五)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十六)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十七)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