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禁毒委员会
关于严厉打击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咖啡因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咖啡因类毒品,属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种类之一,在吕梁地区俗称“猪饲料”、“片片香”、“单晶冰糖”、“口口香”等,非法吸食多发生在农村、厂矿、建筑工地等地,有的地区甚至在婚丧嫁娶中作为宴请宾客之礼滥用。毒品之祸,残害百姓,败坏民风,殃及国家,危害民族。为了遏制毒品给身体、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刑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西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咖啡因类毒品。制造、贩卖、运输咖啡因类毒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缴非法所得;非法持有、吸食咖啡因类毒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行政拘留、罚款处罚。
二、包庇、纵容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咖啡因类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要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在本辖区内全面开展禁毒宣传工作,严防本辖区内出现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咖啡因类毒品现象。对因工作措施不力,辖区内出现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咖啡因类毒品违法犯罪问题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厉打击在宾馆旅店、桑拿洗浴、歌舞娱乐场所、路边门店、厂矿企业、建筑工地等易发生涉毒行为的人员聚集场所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咖啡因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咖啡因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将予以严格保密,并给予奖励。
六、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咖啡因类毒品者应认清形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坦白,争取宽大处理。对一意孤行继续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咖啡因类毒品或者拒捕的,要坚决予以从重惩处。
七、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办案民警及工作人员的,将对其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交城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0358-3522791、110
二O一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