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有些商家在给消费者开发票时,在发票相关栏目内不填商品名而是以字母或其内定的商品代码代替,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
二、是商家在开具的发票上混淆降价或打折商品与处理商品的界限。
三、是“三包”期内换货,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
四、是借口所售商品已经提供了优惠、降价,如果消费者需要发票则要自己承担税金,以此为由不开发票。
为此,我们提醒消费者,购物时务必看清商家开具的发票是否正规,一定要确认发票上所填商品名与所购物品名称相符,要认清只有处理品才不“三包”,打折、降价品仍在“三包”范围内。购物后应当现场要求商家开具当天发票。消费者在要求商家更换商品时,一定要让对方在购货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日期。如果商家以提供优惠、降价为由不开具发票,消费者可及时向税务、公安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