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消费者需积极配合打击网络传销
发布:柳林县公安局    时间:2013/5/14 15:56:34
 
 

         传销是一种利用不正当手段和方式聚敛钱财的非法行为。传统的传销方式是以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建立传销金字塔,再通过收取人头费的方式从金字塔的底端往上逐级获得非法利益。它与法律所认可的直销方式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直销成员利益的来源是销售产品的利润,而传销的来源则是人头费。

  在当今时代,随着网络深入到千家万户,传销一改传统模式发生了蜕变。最近,一些人打着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网络营销、自愿连锁、消费投资等名义进行的网络传销泛起,特别是网上出现的零消费模式将传销和消费者的日常消费紧密地结合起来,带有极大的隐蔽性。零消费网站宣称,“××零消费购物网站可以使消费者做到不花钱白拿东西,商家也同样获利。其运作模式为,注册会员在网站指定的加盟店铺或者商场购买物品后,可以获得一张与消费金额同样面值的返现卡,将密码和自己的银行账号输入网站之后就等着排队返现,当其他消费者消费并且累积到一定的人数时,这张卡就自动提现或用于二次购买物品,从而实现不花钱购物的目的。这种营销模式依靠后加盟消费者的所谓消费的款项返还前面消费者货款的方式,带有一定的传统传销人头费的色彩,可以初步认定为新的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的特征:

  第一,与消费者的日常消费紧密结合。传统传销虽然也有消费品作为道具,但传销的发起和组织者一般都以该道具有某种特殊用途和功能做幌子,所涉及的商品品种很单一。所以吸引他人加入传销的着眼点不在商品上,而是在直接发展下线上。而网络传销并不过多宣称传销具有什么特殊功能和作用,也不限于某种特定的商品。这样就会很快突破一般民众对传销的戒心,快速聚拢人气,达到传销的目的。

  第二,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网络传销在正常网上消费基础上嵌入传销因素,并且不需要吸收人员,像传统的传销那样自己去发展下线,使很多人容易掉进陷阱,带有极大的隐蔽性。

  第三,传销商业网站通过各种手段,如比较、创建新名词、对传统传销大加痛斥等方式与传统传销划清界限,以此来蒙蔽广大消费者,摧毁消费者的心理防线从而加入传销队伍。

  另外还有多次返利、循环退款的诱惑以及商家的利润来自于点击量、加盟费、广告费等欺骗性宣传。总之,网络传销已经发生了由传统的针对专门人员向面向更多普通消费者的转变,一旦蔓延开来,其相对于传统传销的破坏力将会更大。正因如此,我国六部委开展了打击网络传销的联合行动,广大消费者的积极配合与行动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群体最为庞大的消费者,除了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应当成为健康生活环境、健全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捍卫者。对网络传销应做到以下几点,以配合六部委打击网络传销行动取得成功。

  首先,要成为守法的消费者,不参与网络传销活动。只有每个消费者都守住法律这一最后底线行事,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和保护。网络传销根本就是非法行为,如果参与到网络传销之中,不仅自己的权益受损,还会对传销助纣为虐,成为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生活环境的破坏者。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财富观。在消费方面,一定要以现有的条件安排日常生活,不要以自己没有的条件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的话不但生活很痛苦,还会释放内心深处不良甚至邪恶的欲望,助长追豪华、讲排场、图炫耀的消费观,最终经不起诱惑,为支付不切实际的消费,陷入以敛财为目的的传销陷阱。在财富方面,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不要有一夜暴富的幻想,否则将会掉入各种邪恶陷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天上掉下的馅饼都会砸死人的,所有的馅饼都是陷阱,网络传销就是为盼望天上掉馅饼的人设计的陷阱。

  再次,一旦发现网络传销要积极举报,为政府部门打击这种非法行为积极提供线索。不管多么隐蔽的网络传销都不会深锁深闺而不示人,而且第一针对的对象就是消费者,所以消费者是网络传销线索的第一获取人和知情人,广大消费者要利用这一信息优势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提供线索,同时通过网络和各种能利用的媒体进行鞭挞和揭露,使网络传销在警觉的消费者面前难以遁形,以便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地予以严厉打击,最终彻底根除这一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