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五种车不能坐
发布:文水县公安局    时间:2013/12/4 15:46:04
 

    一、不坐非司机和驾驶员酒后开的车。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事故专找大意的人”。非司机开车,由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技术生疏,加之处理情况不很得当,极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员饮酒后开车,由于色彩感觉与触觉能力下降,判断能力降低,使手脚活动迟钝,误操作的可能性增加,也容易酿出祸端。                

    二、不侧坐二轮、三轮摩托车: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许多乘客侧坐(脸朝行驶方向的左侧或右侧),这样乘坐和驾驶员的重心不一致,在突然转弯时,乘客和后坐之间的摩擦力克服不了离心力的作用,乘客很容易被甩到车下,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不坐超速超载、争道抢行的机动车:

    争道抢行、超速超载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种交通“顽症”,为纠正这一严重违章行为,我国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收到了一些效果。但仍有些驾驶员我行我素,视交通安全为儿戏,特别在金钱的驱动下,依然多拉快跑、强超强会。据资料表明,在我国发生的每百起交通事故中,因驾驶员超速超载、争道抢行引发的交通事故就占到62起,数字十分惊人。驾驶员超速超载、争道抢行不仅直接导致机动车的制动距离增长,而且使安全性能降低,客车超员时还使乘客容易遭到扒手的袭击。“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是祸害”,这是用鲜血写成的警句。假如您站在允许候车的地方,远远看见有的机动车为了拉到您这位乘客而强行超车、会车,险象环生,试问,您还敢做这种要钱不要命的人开的车吗?

    四、不坐没有安全乘坐位置的车: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规定:“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5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如果没有安全乘坐位置,行车中制动、转向和颠簸对货物和乘车人的影响都比较大,当物品发生移动时,乘车人极易造成坠车或被挤压致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核准设有的固定坐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六条又规定:“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由此可见,机动车上不允许乘坐的位置,是万万不可坐的。但在允许乘坐的位置一定要巧坐。《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第(五)项又规定:“乘车人在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五、不坐车容不整洁的车: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其中“车容整洁”主要是指车辆外观干净,以满足环境卫生的一般要求。但车容何为整洁没有一个衡量标准和具体规定。对驾驶车容不整洁的机动车较难掌握处罚尺度,加之我国一些地区道路环境卫生条件较差,影响车容整洁的因素很多。所以《条例》未作处罚规定。但车容是否整洁反映出一名驾驶员的责任心,一名驾驶员连最起码的车容整洁都保持不好,难道能做到车况良好吗?没有良好的车况就难以能保障行车安全。因此,在公路上,您如果发现车容不整洁的车辆,不妨敬而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