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发布:杏花分局    时间:2015/2/28 8:51:42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稍有不慎,可能引发火灾,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消除“孔明灯”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严禁在厂区任何场所、地点燃放孔明灯。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安保、居委会等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对发现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拨打11072297177229110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吕梁市公安局杏花分局      

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