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5月1日起,取消小型私家车的报废年限
发布:离石区公安局    时间:2013/1/24 8:45:48

 

 近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称,国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行驶60万公里后引导报废只要性能达标仍能行驶。规定取消了年限限制,但是设置了一个里程限制,明确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等车辆无使用年限限制,达到行驶60万公里里程后引导报废。

 不过,有4种情况,车辆可以被强制报废: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指营运车辆);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据介绍,非营运车辆没有了报废年限,但根据 《规定》,营运车辆还是有使用年限规定的。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