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警惕利用购物小票虚假换开发票引发的经济犯罪
发布:离石区公安局    时间:2013/2/18 10:04:53

当前消费者到商场、超市购物成为一种常态习惯,当从商场、超市购物后开具购物小票作为购物凭证。作为大多数个体消费者,根本不需要这种购物小票,甚至很多人在购物付款后便将之随手丢弃。因此极少数不法分子看到其中存在的“商机”,聚集于商场、超市门口,在收银台外向消费者讨要购物小票,或者从垃圾箱处捡拾购物小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到商场、超市服务台开具100-1000元不等的发票,用途栏为办公用品、食品等,然后按每百元票面金额2%-5%的价格将其出售。

这种以“虚假的消费事实”从超市、商场骗取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将发票作为交易牟利对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同时,这种发票的使用也极易引发其它经济犯罪。

一、原因分析

上述骗取发票行为的产生,归集起来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税务机关的发票监管不够完善,对发票存根联缺乏必要的核查,一些将个人消费品等无法到单位报销的发票开具为办公用品,偷梁换柱,蒙混过关;另一方面,多数零售类企业每月所缴纳的税款都是核定的,为了留住顾客,多销售商品,商家默认了不法骗取发票的行为。

二、社会危害性浅析

一是易引发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由于这些发票均是真发票,可以在单位财务报销,这就给购买者虚假报销提供了便利条件,个人购买此类发票后虚假报销行为,可能诱发上述犯罪行为。

二是易引发涉税犯罪。一种情况是单位为了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将购买的这些发票记入账内,从而多列支出,以逃避税款。另一种情况是零售商店购买便宜的不需要发票的商品,同时购买这种发票来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上述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金融秩序,同时,给一些不法分子侵吞国家财产、企事业单位资金以可乘之机,社会危害性巨大。

三、防范建议

一是要加大宣传。税务部门要在市场、超市的醒目位置张贴通告,告诫市民购物小票是顾客的购买凭证,不能随意丢弃或者送给他人,否则,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将不能有效举证。

二是加大对超市的监管力度。税务部门尤其是地税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明确要求商场、超市所开出的发票存根联背面贴上购物小票,做到发票品名与小票内容一致,从而封堵上述漏洞,进一步规范开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