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本月起我省公证收费实施新标准
发布:汾阳市公安局    时间:2013/10/10 9:15:38

   2013年10月8日,据获悉,从本月起,山西省已开始实施新的公证收费标准。新标准中降低了部分公证项目的收费标准,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费,由原来的按受益额的2%收取,调整为分段累加收费,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我省降低了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按受益额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收费额实行分段累加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费。

  同时,省物价部门要求,各公证机构要及时变更收费公示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