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办理户口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
发布:中阳县公安局    时间:2016/10/13 16:45:18

    办理户口的申请条件:

    一、出生申报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二、军人恢复户口申报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三、户口迁移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

    第六十九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办理户口的审批程序:

    凡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事项,手续材料齐全,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材料。

    办理户口的收费标准:

    办理户口无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