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处理暂扣涉案车辆的通告
发布:中阳县公安局    时间:2017/9/28 17:4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及《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的规定,我队将依法对以下暂扣的37辆涉案车辆作出相应的处理。

特此通告

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