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哪些人应当申报暂住人口登记?
发布:离石区公安局    时间:2013/1/28 9:32:48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日以上的,在其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暂住人口管理站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2)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家暂住的,凭监狱、劳教机关的证明,由本人于当日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3)暂住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的人员,由所住旅馆在按规定设置的《旅客登记簿》上,凭《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旅客登记,定期交公安派出所查验。

暂住人口登记应填写有35个登记项目的《暂住人口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