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需提交的材料
发布:兴县公安局    时间:2014/9/11 16:37:30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