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电动车管理措施
发布:汾阳市公安局    时间:2018/4/11 10:20:05

近年来,电动车因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发展迅猛、数量激增。一些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为占领市场、迎合消费者,违规生产销售超标车辆,将实际上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超标车辆包装成“非机动车”,并“宣传”无需取得机动车号牌、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混淆了车辆种类,误导了消费者,给超标电动车驾驶人也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电动车作为一种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平衡安全、秩序、效率,但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超标电动车表面上是速度快了、效率高了,但由此也带来了严重交通安全隐患,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不符合安全发展理念,不符合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

电动车大型化、摩托化、快速化趋势明显,超标上路、改装超载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连续三年,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加强电动车管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市道路环境和消费者利益,我队拟就电动车管理提出以下意见,征求市民建议:

已登记注册的电动车必须安装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不符合安全标准、未注册登记的三轮以上电动车,不得在文峰路、西河路、西北环以及公路上行驶,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淘汰报废。

.销售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后,不得出售超标电动车,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我队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应在厂区、旅游景点区域内道路行驶的特种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进行宣传、载客等商业运营,不得在公路上行驶。2018年10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超标(特种)电动车发生闯红灯、逆向行驶、在禁行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按照机动车标准处罚。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处理。

请将建议或意见发至邮箱fygajj@163.com或“汾阳交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