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校园欺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肢体欺凌,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2.言语欺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3.社交欺凌,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4.网络欺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遇到校园霸凌要做以下几点:
1.懂得求救:当被霸凌时,一定要保持镇定,尽量拖延时间,争取机会求救,可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2.主动避险:远离无人监管的地带,校内外尽量结伴而行,避免一人行走。
3.保证人身安全:一定要以自身安全为先,冷静判断危险性,尽可能拖延或先满足其要求,事后再向老师或者家长报告。看到欺凌事件,想办法去帮助受欺凌者,或者报告给老师。
4.不要去激怒对方:不要向一群欺凌者挑战;发现欺凌者有凶器,应立即远离并告诉最近的大人。
5.及时报告:不要害怕或者觉得告诉老师、家长是懦弱的表现,就像遇到坏人要报警一样,遭遇校园欺凌也要报告给大人,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6.寻求法律帮助: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12348”法律援助热线进行咨询和反映。
汾阳警方提醒,目前全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防范打击校园欺凌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将不断加强校园欺凌、暴力的防控处置力度,坚决落实“三同步”原则。对接报的校园欺凌、暴力问题将坚决查明真相,严惩相关责任人。学校、学生、家长要充分认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危害和后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和落实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的防控措施,履行法定责任,为青少年营造安定祥和的成长环境。如遭遇校园欺凌可拨打110报警求助或到属地公安机关报案。
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抵制校园欺凌,需要形成多方合力,我们要保护好自己,一起勇敢地对校园欺凌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