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发布:兴县公安局    时间:2013/1/7 15:16:15

1、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4、不办理暂住登记

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卡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 逾期非法居留

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以处每逾期一日1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