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发布:兴县公安局    时间:2013/1/7 15:12:07

1、私自雇用外国人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2、 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

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的责任者

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的责任者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4、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6、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逞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 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严逞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逞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

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

根据《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